各有关单位: 针对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为更好地满足职工住房需求,减轻资金筹集压力,保证住有所居,经研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在不违背相关公积金及金融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共同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现将《枣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给广大职工提供更加多样化的贷款服务,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联合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 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合贷款是指个人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因购房资金不足,可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办理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申请组合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组合贷款发放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由借款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 第二章组合贷款业务模式 第五条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第六条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第七条组合贷款业务由合作单位共同完成,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申请条件、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八条凡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个人信用良好,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支付规定比例购房首付款后,均可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确定,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受托银行确定。组合贷款的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由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按照各自的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首先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组合贷款方式,并向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分别提供一份购房合同原件。 第十二条贷款审批 1、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审批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审批后将《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转受托银行。 2、受托银行依据《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通知借款人办理商业住房贷款手续,审批组合贷款中的商业住房贷款部分。 第十三条签订合同 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分别与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超过1个月未与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贷款。 第十四条办理抵押 借款合同签订完成后,受托银行应通知借款人办理房产抵押(含予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证中应注明双抵押权人及各自受偿比例,由受托银行保管 第十五条放款 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收到抵押权证,分别按照规定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组合贷款发放后,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和各自的贷款规定进行贷款回收和贷后管理.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有违约行为的,由受托银行按规定程序进行催收.在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或借款人出现重大风险等因素需处置抵押物的,由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按相关规定处置后按比例受偿. 第十七条借款人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均已结清之后,方可解除房产抵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组合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联合受托银行在枣庄市辖区范围内开展。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联合办理组合贷款的受托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文件版: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 2014年,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2015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2018年,北京公积金上调缴存上限最高每月缴60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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